星海音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粤音院保200758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全体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院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学员、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五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广州市消防局的指导。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第六条 学院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院日常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