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 则1.1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其中临时建设工程、危房拆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镇可参照执行。2 建设用地兼容性2.1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规划标准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2.2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对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依据瑞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表1)规定的兼容性许可的范围执行。该款规定已列入控规的,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可直接相应变更;未列入控规的,应经控规技术性修改程序变更,但规划条件已经出具的,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