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的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薛琴 更新时间:2012-12-11 14:31:42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情】 原告:杨孝林被告:扬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杨孝林于1991年到被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工作,双方自2008年开始共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为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1年11月19日到期。2011年10月31日欣欣公司向杨孝林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杨孝林于当日签收。2011年11月19日杨孝林向欣欣公司发函,告知双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欣欣公司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要求欣欣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十日内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于11月20日签收此函,但一直未与原告联系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