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14】10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聊城市区(不包括聊城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出差需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审批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聊城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交通工具级别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