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技能培训制度一、总则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切实做好教职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以适应企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需要,现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的培训。3、所有新进员工均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各部门都必须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的教育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培训需求。4、员工培训与教育是提高教职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工作绩效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应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并要有相应的经费预算。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健全完善的培训组织机构是开展培训工作的必要基础。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实行两级管理。1、 第一级培训管理由人事处负责,以企业领导为首成立的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人事处制定的全院教职员工培训计划。2、第二级培训管理由各二级企业和各职能部门负责,由各二级企业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首组成部门培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