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额与股权比例的关系(2011-08-2119:58:23) 标签:分类:案例解析 2003 年6 月,陈某与赵某、白某三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三人设立 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担任董事长,持股比例是40%;陈某担任总 经理,持股比例是30%;白某担任董事,持股比例是30%。,资金按照股份比例 调拨,调拨额与股份比例不相符时,超调资金作为负债考虑,股权比例不变, 增加调资计算资金利息。 2003 年7 月2 日,三人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是 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销售、室内装潢服务;公司股东为赵某、陈某、白某,赵 某出资现金400 万元人民币,陈某出资现金300 万元,白某出资现金300 万元; 公司股东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股东全部 缴纳的出资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经验货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设立董事会, 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同日,陈某存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00 万 元,赵某、白某共同存人人民币370 万元。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