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终结书 高调字【2008】8号当事人:覃务秀,女,50岁,安定村委白土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当事人:覃秀兰,女,33岁,安定村委白土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案 由:邻里纠纷。 当事人覃务秀因为当事人覃秀兰将桂花树种在自己的自留山上,因此引发纠纷,当事人覃务秀于2008年5月28日到高田法律服务所申请调解,高田法律服务所受理后,即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现查明:覃务秀与覃秀兰不属于同一个生产队,当事人覃秀兰现在所种桂花树的山在分单干时,由生产队分给覃务秀,该山上原有一株板栗树,该树是覃秀兰的父亲于1960年种下,板栗树由覃秀兰家自种自收,一直到前年板栗树死去,至今覃秀兰家管理使用该板栗树已有几十年,现该板栗树的树蔸、树干、树支还留在原地上。2008年正月,覃秀兰和她的丈夫陈献发先后在死去的板栗树旁边种了三株桂花树,对此,覃务秀只是同意覃秀兰在该地种植一株桂花树,因此双方当事人引发纠纷,高田法律服务所对此组织了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失败,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