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法则 1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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