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一 事故的应急救援(一)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救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以及组织事故抢救等内容。 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其有三层意思:一是讲事故发生的背景,即“在人们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过程中”,如煤矿或其他矿山的开采活动、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等;二是讲事故的突发违意性,即事故是“突然发生并违背原来意志的”;三是讲事故的后果,即“迫使人们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安全生产法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作了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