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法治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对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本法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等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也制定了若干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以及法律规定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生产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