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二十三 一、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同时,法律还规定,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接受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