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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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二)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因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关的设备、器材等。 (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明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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