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五 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的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这种审查、验收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公共监督行为,不是为特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一种服务,从行政收费的一般原则上来说,这种审查、验收不应当收费。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讲,其进行审查、验收,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行为,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而不应当向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 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