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