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从事.作业。2、在接触和使用.材料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不得将.材料接近高温、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等物品。3、严禁将性质相互有抵触的爆炸材料混存、混运(临时装炮除外)如:.不可与胶质.、雷管混存混运。雷管不可与胶质.、硝铵=、类.、导爆索等混存混运。4、加工使用.材料前,必须按出厂检验合格证标准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或过期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5、作面不准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和不同的点火方法。6、.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路上设岗哨和标志。.前,须用声、光信号和相应的组织措施防止人员进入.区。.后,浅孔需等待15分钟,中深孔需等待30分钟后,方可解除警戒信号。7、多作业面实施.作业,一方.作业对另一有影响时,必须事先进行联系,采取安全协调措施,保安全。8、.后的工作面,必须进行局部通风,确认烟尘浓度符合要要求后,作业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9、露天临时.,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