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基础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一般规定 1.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图、工程和水文地质、现场环境等状况确定施工方法、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 沉井下沉影响区内有房屋、架空线杆、地下管线、堤防等建(构)筑物时,沉井下沉前,应按加固设计规定完成加固机构施工,并在下沉中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下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下沉。 2 沉井制作 2.1 接高沉井时必须停止土方作业,在沉井偏斜的情况下严禁接高沉井。 2.2 高处作业必须搭设作业平台,作业平台的脚手板必须满铺且绑扎牢固;上下作业平台必须设安全梯、斜道等攀登设施;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平台、梯道及栏杆在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形成文件记录,并在使用中保持规律性的检查。 2.3 支垫拆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3.1 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规定的抽垫要求; 2.3.2 抽出垫木后应用砂性土回填、捣实; 2.3.3 抽垫时应由作业负责人指挥,分区域、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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