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工作原则 矿山救护队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电话时,应问清事故地点、类别、通知人姓名,立即发出警报,迅速集合队员。必须在接到电话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min出动,赶到事故矿井。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在处理事故时,矿山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 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的新鲜风流中选择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人员担任,有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班,并设有通往地面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有必要的备用救护器材和装备,有明显的灯光标志。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变化,救护基地可向灾区推移,也可撤离灾区。 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水灾等重大事故后,救护队必须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