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一部分。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因此导致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专项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以发给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