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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