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桌球室、游戏机室、游乐(艺)场所等;(二)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三)文化娱乐场所举办的各种演出、比赛和文化艺术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四)民间艺人、民间职业剧团的演出经营活动;(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第三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的活动以及赌博、封建迷信等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