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规定(试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及程序第三章协助办理业务范围第四章业务办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规范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业务办理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要求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和范围】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指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协助办理指定机动车登记业务的专门机构。第三条 【工作职责】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