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权概念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效力: 排他 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对世权 优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特殊的买卖不破租赁 (2)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物权请求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性质不具有从属性 从属物权存续明确的存续期间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占有以占有为前提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物上代位【考点2】不动产物权登记1.效力: 登记生效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 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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