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