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 攀登作业第411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第412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第413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第414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第415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第416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第417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第418条 固定式直爬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