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