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等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医疗纠纷。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是指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内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组织机构第四条 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由医院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医院党支部书记兼院长 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