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货物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货物运输 第一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说明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第三条 对专用用车辆如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货物运输,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第四条公司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第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第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公司在专用车辆上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