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成因及其监管研究[毕业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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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毕业论文 ( 20_ _届)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成因及其监管研究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金融学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I 摘 要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严重危害“公开、公平、公正”准则的行为之一,是各种证券欺诈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伴随着金融逐步趋向自由化,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我国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新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金融工具不断丰富。所有这些变化密切联系和相互依赖,大大增加了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内幕交易始终都会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危险。本文主要通过描述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主要以上投

2、摩根唐建案为例,揭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形成原因和危害,再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现状的描述,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缺陷,了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提出对我国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监管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监管II Abstract Insider trading is a serious hazard to the Code of Conduct “open fair and just“ at the stock market which is one of a variety of securities fraud in the

3、 most serious kind of crime. With the gradual liberalization of finance, technological advances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Chinese capital market now is expanding , ne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emerging and financial instruments are continuously enriched. All these changes are closely linked and int

4、erdependent, which has greatly increased the possibility of insider trading in the capital market, and also increased the difficulty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Insider trading will always be a huge potential risk in a long period of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mainly describe the performance of insi

5、der trading in Chinese stock market which is to reveal the causes and hazards of insider trading in China through the case of Tang Jian in JP Morgan. Furthermore, with describ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insider trading in domestic stock market we analysis the problem of insid

6、er trading in Chinese stock market and give the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our Chinese stock market supervision in according with the realization and combination of the case in our Chinese stock market. Keywords: Securities Market; Insider Dealing; Insider Information; Insider trading regul

7、ation目 录 1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 .1 1.1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认定 .1 1.2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点 .2 1.3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 .3 2 内幕交易案例分析:上投摩根唐建案 .6 2.1 上投摩根唐建案的严重性 .6 2.2 上投摩根唐建案的表现 .6 2.3 上投 摩根唐建案的启示 .7 3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形成原因 .8 3.1 巨额利润的诱惑 .8 3.2 内幕人投资渠道狭隘 .8 3.3 消极社会文化的影响 .8 3.4 相关法律的缺失和脆弱 .9 3.5 证券市场监管的不足 .10 4 内幕交易的危害 . 11 4.1 违背证券市

8、场的 “三公 ”基本原则 .11 4.2 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效益和效率 .11 4.3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 .11 4.4 侵犯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2 5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现状 .13 5.1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现状 .13 5.1.1 我国现行的内幕交易监管体制 .13 5.1.2 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 .14 5.2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缺陷 .14 5.2.1 市场基础信用缺失 .14 5.2.2 内幕交易监管法规不健全 .14 5.2.3 内幕交易监管相关基础制度存在缺陷 .15 5.2.4 内幕交易监管现行制度的缺陷 .16 6 加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

9、易监管的对策探讨 .18 IV 6.1 加强市场基础信用的建设 .18 6.2 建立严格的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19 6.3 完善监管体系,保证监管部门独立性 .19 6.4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0 6.5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21 结 论 .22 参考文献 .23 致 谢 .29 1 1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 1.1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认定 从狭义上理解,内幕交易是指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为自我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牟利的行为。广义上的内幕交易则包括公司内部人的短线交易行为。目前几乎所有国家均禁止内幕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行为。 对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的认定大致

10、有两种方式 : 一是从内幕人的不同类别出发 ,分别对于不同的内幕人规定不同的行为形态;一是不分内幕人的类别,而从行为形态的差异上规定利用内幕信息的不同形式。但是虽然内幕人有不同的分类,他们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方式也可能有所区别,但这都不妨碍根据行为的性质对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归类。中国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的规定,与众多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证券法第 70 条规定: “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因此,内幕交易行为大致有以下三种类 型。 第一、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利

11、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形式。拥有内幕消息买卖证券,包括了内幕人员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及借他人之名义买卖或借他人之证券户头买卖证券的行为。认定这种形式的内幕交易应该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不管获得内幕交易的渠道是否合法,行为人必须掌握内幕信息。这点也说明了行为人并不局限于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明知拥有内幕信息;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与之有关的证券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拥有内幕信息而没有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进行了与所知内幕信息完全无关的证券交易,则 不构成内幕交易。 第二、 泄露内幕信息 泄露内幕信息,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将内幕信息告诉第三人,使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12、交易或者转告给他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行为人拥有内幕信息并明知其内幕信息; 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了第三人;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会利用该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 第三、 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向第三人提供咨询或者推荐意见,并促使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行为人拥有内幕信息并明知其内幕信息; 行为人在第三人交易前为他人提供交易建议或意见,如提出交易时机、交易证券种类、交易证券的价位等建议,而这些建议不论是否包括内幕信息内容本身,它都是以

13、内幕信息为基础而做出的; 行为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第三人会利2 用其建议进行证券交易; 第三人接受了行为人的建议,实际进行了相关的证券交易。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属于合法的执行职务或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自然不属于内幕交易中 “ 利用内幕信息 ” 的行为。这种例外在欧美都有相关规定,比如法国的例外规定主要有五种,包 括为抵制敌意收购而购买本公司证券;金融操作的发起人以合法目的入市,在收购报价开始前收购股票中介机构不知道客户的指令与内幕信息的联系而执行该指令;掌握内幕信息的经理、董事从自己股票选择权交易中获利;非故意地刊用内幕信息。中国证券法目前对此尚属空白,实践中也还未有抗辩的相关案例,因此

14、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 1.2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点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有以下特点: 首先,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 我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内幕交易。从统计上看,虽然近两年并没有公布新的案例,但内幕交易早已是证券市 场公开的秘密。大量的上市公司都卷入其中,只是由于内幕交易本身的隐蔽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取向等原因,很多案件没有被查处或曝光。事实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非常严重,无论从规模、发生频率,还是涉及的人数和机构,都要比发达国家严重的多。 其次, 内幕交易主体的多样性 内幕交易的主体以基本内幕人为主,但特征多种多样。既有个人也有机构,还有证券市场监管人员。这里值得

15、一提的是,很多从事内幕交易的法人都是国营的,内幕人员也都是国营单位的领导干部。这也是与欧美的内幕交易案例很不同的一点。由于我国现在仍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 ,政企,官商都尚未完全分离,内幕交易主体人这种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也使得更能接近内幕消息,也加大了监管难度。 第三, 内幕交易往往和市场操纵、证券欺诈等其他违法形式相关联 在实际操作中,内幕交易往往和市场操纵、证券欺诈等其他违法形式相关联。首先,我国股份公司内幕信息常常不是实际经济领域的利好消息 ( 如降低成本提高产量的技术创新、新市场的开拓等 ) ,而是公司自己根据市场投机心理制造出来的各种题材 ( 如大比例送股等 ) 。这就需要上市公司相关人

16、员和机构投资者联手控制股价。其次,上市公司有新的信息不是第一时间找交易所和新闻单位 发公告,而是先找庄家,看这一题材能否炒作一番,以期从交易市场获得巨额利润。 最后, 内幕交易行为多与企业重组、公司收购有关 上市公司重组、收购过程中内幕交易普遍存在,甚至一些重组和收购就是上市公司为了操纵股价和获得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操纵权而进行的。由于重组、收购等正是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其涉及的人员调配和过程内容对股价有重大影响,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这些行为的规范还不完善,于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各种获悉消息者可以乘机进行内幕交易,以牟取暴利。 3 1.3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

17、形 式 由于各种原因,仍然有大量内幕交易案件不为人所知, 依据 近年来比较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例 (详见表 1) ,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 表现 形式主要 为以下几点: 表 1 1993-2009 年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简述 编号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违规主体人 违规主体人特征 案例依据 1 津国商 000537 高法山 控股股东法人代表 证监罚字 2000 12 号 2 攀枝花 000629 俞梦文 控股公司副处长 证监罚字 1999 13 号 3 延中实业 600601 王川 收购方法人代表 证监罚字 1998 73 号 4 延中实业 600601 王川 收购方法人代表 证监罚字 199

18、4 13 号 5 川长征 000683 戴礼辉 收购方总裁 证监罚字 1999 6 号 6 琼海药 000566 轻骑集团 收购方 证监罚字 1999 20 号 续表 7 济南轻骑 600698 轻骑集团 大股东 证监罚字 1999 20 号 8 金帝建设 600758 金帝集团 大股东 证监罚字 1999 29 号 9 北大车行 600878 南方证券 证券公司 证监罚字 1999 28 号 10 张家界 000430 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 上 市公司及大股东 证监会 1997 年 1 月 17日 11 琼民源 000508 深圳有色 大股东 证监罚字 1998 32 号 12 建发股份 60

19、0153 向小云 上市公司董事 证监罚字 2004 17 号 13 天山股份 000877 陈建良 上市公司副经理 证监罚字 2007 15 号 14 特力 A 000025 瞿湘 大股东办公室副主任 证监罚字 2008 49 号 15 大唐电信 600198 潘海深 上市公司董事 证监罚字 2007 22 号 16 杭萧钢构 600477 罗高峰等 证券办副主任 证监 罚字 2007 16 号 17 太钢不锈 000825 王黎敏 基金经理 证监罚字 2008 15 号 柳钢股份 601003 18 新疆众和 600888 唐建 基金经理 证监罚字 2008 22 号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发

20、布的公文、文件及其网站 收购方股东实行内幕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查处的最早的内幕交易案是 1994 年的延中实业案。 1993 年9 月 16 日晚,襄樊上证与深圳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得知深圳华阳将大量购入延中股票的内幕消息,襄樊上证随即于 9 月 17 日至 27 日分 3 次自营购入延中股票 62.73 万股,并于 10 月 7 日高价抛出。证监会于 2004年查处决定: 对襄樊上证利用内幕交易、挪用客户资金获取的非法所得16711808 元予以没收; 襄樊上证现存延中股票余额 5200 股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3 日内按市价卖出,所获收入扣除按 1993 年 9 月 1

21、7 日每股 9 石 4元的买入价计算的成本后予以没收,罚没款上缴获国库; 对襄樊上证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 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暂停襄樊上证的自营业务 2 个月,责成4 其进行内部整顿。 1998 年 3 月期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办公室在北大 方正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由北京大学下属校办企业,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 1998 年 5 月 11 日正式举牌公告。当时担任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 ) 的王川利用这一内幕信息,于 1998 年 2 月 10 日在南方证券北京翠微路营业部,以 10 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 68, 000股,并于

22、4 月 15 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部以 20 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 万元。 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利用内幕信息实现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与 2007 年 5 月 23 日宣布,新疆天山股 份副总经理陈建良在知悉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账户在 2004 年 6月买入卖出近 200 万天山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建良罚款 20 万元,同时决定对其进行 5 年的市场禁入。证监会调查发现, 2004 年6 月 24 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同年6 月

23、 29 日,上述三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 2004 年 6 月 10 日至 15 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 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当年 6 月 15 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2008 年 5 月 26 日,证监会向大唐电信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虚假陈述的信息发布以后,股价出现了异常波动,相关投资者为此受到损失,纷纷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弥补损失。 2008 年 6 月,投资者徐先生等 1

24、9 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经过 6 个月的漫长等待后, 2008 年 12 月 22 日, ST 大唐虚假陈述赔偿案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这也是北京市的法院第一次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009 年 2 月 24 日,北京一中院审理其中的两个案件,涉案损失共计约 20 万元。庭审中,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最后,法院支持被告的观点。 2009 年 8 月,大唐电信投资者索赔案第一批开庭案件由北京一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证监会进行调查的公告发布之日。据此,一部分投资者获得赔偿。没有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正考虑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诉。 大股东实行内幕交

25、易 金帝建设案是 一起严重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紧密结合的违规案例。从1996 年 11 月至 1997 年 4 月之间,辽宁建设集团采用集中巨额资金、利用多方账户、分仓和连续大量买卖等手段,操纵金帝建设股票价格,获取暴利。 辽宁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李良民利用建设集团为其子公司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属上海办事处担保,利用假国债代保管单 1.2 亿元,与广发上海签订 7 份国债回购协议,融资 1.3 亿元,并将资金划入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鞍山信托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鞍山证券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等 4 个证券公司 营业部。自 1996 年 11月 1

26、日起,建设集团利用 4 个机构帐户和 47 个个人帐户,采取多头开户、分仓等手段,在 13 元至 16 元间连续大量买入金帝建设股票,使该股票价格由 14.295 元涨至 25.00 元,涨幅近 75%。 4 月 2 日建设集团利用金帝建设董事会决议公布分配预案的利好消息大量出货,至 4 月 9 日,所持金帝建设股票已全部抛出,共获利 6, 552.6 万元。 券商实行内幕交易 南方证券利用知晓的北大车行经营状况和配股方案,以及当时并未公开的追加海水养殖项目投资计划和受托开发大连高新产业园区的地产 投资项目等重大内幕信息,从 1996 年 10 月至 1997 年 4 月大量买卖北大车行股票,

27、持仓量占北大车行发行在外总股份的 16.23%,占流通股份的 60.61%。北大车行股票价格在 1997 年 1 月 23 日和 4 月 21 日公司实施转送股方案期间从每股 8.86 元上涨到 16.25 元,涨幅近一倍。 王黎敏任职南方基金期间,利用内幕消息,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王法林在华泰证券常州和平南路营业部 ( 以下简称和平南路营业部)开立的 “ 王法林 ” 账户买卖 “ 太钢不锈 ” 和 “ 柳钢股份 ” 股票。其中, 2006 年 8 月8 日操作 “ 王法林 ” 账户买入 146,000 股 “ 太钢不锈 ” 股票, 2007 年 2 月 6 日操作 “ 王法林 ”

28、账户卖出 146,000 股 “ 太钢不锈 ” 股票,盈利 1,543,287 元; 2007年 2 月 27 日操作 “ 王法林 ” 账户买入 30,800 股 “ 柳钢股份 ” 股票,同年 3 月21 日操作 “ 王法林 ” 账户卖出 30,800 股 “ 柳钢股份 ” 股票,亏损 33,880 元。以上共获利 1,509,407 元。根据王黎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证监会决定:取消王黎敏基金从业资格;没收王黎敏违法所得 1,509,407元 ,并处 50 万元罚款。 2007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对

29、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杭萧钢构和 5 名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共计 11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已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月 30 日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首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2006 年 11 月,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事宜。 2007 年 2 月 17 日,经过多轮谈判,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 300 多亿元人民币。 2007 年 1 月底至 2月,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在工作中,获悉公司与中基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的有关信息。 2007 年 2 月份,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向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关信息。陈玉兴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东分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共计 6961896 股,并在 3 月 15 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 4037 万余元。 1 1 案例数据来源:参见中国证监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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