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土保持功能摘要:本文从学理和法理的角度阐述比较了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不同概念表述,进而对执法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水土保持功能” 这个专门的法律概念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功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出现“水土保持功能”的术语,但是在水土保持法律文件中,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批复第一次采用了“水土保持功能”的术语,表明了 “水土保持功能”正式从一个学理概念转变和提升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该批复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中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正确理解和适用“水土保持功能” 这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对于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解释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释水土保持1.1水土保持在学理上首先指一种自然状态或自然规律在学理上,水土保持首先是指岩石土壤圈、水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和保持生态平衡下的水和土相互依存、自我更新的一种健康和谐的正向演替的状态和规律。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