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梁劲松 李长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合同的规定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已颁布实施,我国物权立法中确认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关注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内涵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上述这些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并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