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广告已经成为传播商业信息的主要方式,比较广告通过比较达成相异性或相关性的效果,有利于消费者的理性选择,但又容易以己之长,攻彼之短,混淆视听,对其他竞争者造成伤害。如何利用好比较广告,既能对产品进行有效宣传而又不对市场竞争造成伤害,是当前理论界应该予以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立法建议;审核标准 一、比较广告的构成要件 尽管比较广告已随处可见,但各国关于比较广告的内涵与外延却不尽相同。例如,欧共体对比较广告的定义是:通过明示或暗示指出竞争者或竞争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广告。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比较广告定义为:对可替代商品进行客观可测量的品质或价格的比较,并通过明示、图示或其他显著信息提示此竞争商品。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比较广告进行清晰的界定,而学术界对此则存在不同的表述。有学者从比较广告的手段出发,将比较广告定义为利用各种媒介对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产品和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有的学者从比较广告的目的出发,认为比较广告是广告主通过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