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2-11-06 22:02:15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合同法在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一、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一种合同类型,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就确立了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在学理上,该条规定属于引致条款1。这就是说,其本身不能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