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中文摘要:罗马法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无效合同法律行为规定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罗马法及法国法、德国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概念问题,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第一部分是关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其中把民事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第二部分无效合同的分类,新的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其根本性条件在于“依法”也就是“合法性”,所以有点武断地说: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就是合法的合同,也才有可能生效,也就是“不违(非)法即合法”的观点。第三部分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确认合同无效。第四部分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