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 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