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言词原则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其合理根据主要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