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是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几类行为。随着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继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许可行为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道路。近些年来,行政法 理论 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在为行政强制的法治化而不断的努力。 目前 ,制定行政强制法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很多行政法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对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无疑能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这些众多的意见中,其中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问题 的讨论较为激烈。本文试图从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视角,谈谈法院在执行中应当发挥的功能,以期能为我国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启示。一、一个理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一个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理解。在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 法律 、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一项完整的行政权既包括决定权,也包括执行权。前者解决的是义务的设定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