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的根据和宗旨】为规范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报废流程,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加快设备技术更新的进程,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依据开滦集团设备管理办法和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热电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子、分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公司机关和子、分公司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及职责】由技术部负责,组成有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财务部、物资供应部、经营管理部及相关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参加的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做好待废设备的现场核实和技术鉴定工作。第四条【应及时报废的设备】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已提足折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报请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确定不再使用且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身安全和使用安全的,且进行改造不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