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设备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政府令武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设备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内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水泵、电动机、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机床、仪器仪表、计算机、运输车辆、工程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管道、阀门、房屋、构筑物等生产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验收、维护、修理、报废、更新、调拨、建档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设备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应列入各单位负责人任期责任目标。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的管理。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公司设备管理机构由公司所属单位和厂(所)三级管理单位组成。公司由生产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生产部配备专职设备员;所有单位须有部门主抓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设备员;厂(所)应由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级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