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阶段一、基本要求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二、对发起人要求(一)积极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