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值分配(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生产管理工作,推进细化管理与量化考核,完善、规范生产产值考核分配制度和办法,提高生产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生产工作顺利、高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一、产值统计方法项目产值由经营产值、设计产值、服务产值、管理产值、项目调节产值和其他分前支出产值六部分组成。其中经营产值占20%、服务和修改产值原则上占8%、管理产值占5%,项目调节产值主要针对收费明显不均的项目由院生产负责人与院领导、所领导协商确定。(一)设计类合同设计类合同包括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合同,其产值(Q)=(项目合同额(C)-分前支出产值-项目调节产值)*(1-经营产值20%-服务、修改产值8%-管理产值5%)。(二)工程总承包合同设备总承包合同暂按25%折算,土建总承包暂按10%折算,计算方法同上。(三)前期产值统计1、未中标项目和配合经营前期工作产值补偿对于未中标的项目方案,根据方案的设计深度和工作量按项目投标工程设计报价的1%5%对设计人员进行产值补偿,并将产值直接分配给相关方案设计人员,具体补偿比例项目主师提出申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