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第三条 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五条 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