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