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