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突出地表现在民事责任的缺位,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把证券民事责任作为一类特殊侵权责任,并进一步完善现行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关键词证券法、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缺陷,在对一些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证券违法事件的查处时,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却未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受损害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背离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200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民事案由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二十余种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但在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却又对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因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下发了“暂不受理”的通知。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终于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因虚假陈述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