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性原则与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作者:余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众所周知,正确审理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情况,证据则是实现该还原工作的途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当今法官行为准则之一的证据裁判性原则要求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对案件做出裁判,而这里就出现了问题症结所在。法官断案的依据需为案件证据,但证据认可与否、证据所能证明的是怎样的事实情况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断案的前提是否也和法官内心判断相关联、关联性有多强,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看法,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曾出不穷。本文将就此问题阐述自己的些许观点,重点探索证据裁判性原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在关系与外在关联。关键词证据裁判性原则心证判断标准作者简介:余瑷,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1级,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民商法。目前,诉讼已经成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当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法官断案的准则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规定指导人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