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二、证据概述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2、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 (3) 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 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3、证据的基本属性:(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3)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4、证据能力:指某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6、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