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 州 市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
2、管理,且已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 相关机构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时,应遵循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及 时 、准 确 的原 则,依法维护国家- 2 -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本
3、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其行政区域内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行编制并主动公开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分类和共享清单;编制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颁布的物业服务企业“ 红名单” 、“黑名单”管理制度, 规范本市物业服务企业“ 红 名单 ”、“黑名单” 的产生和发布, 实施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并建立健全“红 名单” 、“黑名单”退出机制。第五条 区住房建
4、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 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 3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规划、交
5、通、城市管理、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税务、水务、园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协助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市工商管理局应当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工商基本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的本市登记法人企业和不在本市登记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分支机构的工商基本- 4 -登记信息。第八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协助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
6、理工作。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责任。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信用承诺。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5 -或者强制性
7、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的行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失信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类具体标准如下:(一)轻微失信行为,是指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被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二)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
8、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行为;(三)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超过轻微和一般的失信行为,具体包括:1.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规定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2.有围标串标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3.企业有一般失信行为,且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 6 -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4.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的,应当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生效裁决作为依
9、据。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业主满意度、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体内容如下:(一)基本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信息。(二)在管项目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三)业主满意度,是指单个住宅小区内业主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调查问卷打分的算术平均分。- 7 -(四)守信信息,是指物业服
10、务企业有守信行为的信息。(五)失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有失信行为的信息。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其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填报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建立了本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后,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业主的微信发送服务质量调查问卷,发送调查问卷数量不少于该小区业主总人数50%。 业主可以通过关注并绑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广 州 物 业 管 理 ”微 信 公 众 号
11、接 收 调 查 问 卷 并 打 分。调查问卷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每份调查问卷总分为100分。单个住宅小区的业主满意度得分等于该小区所有反馈的调查问卷得分之和除以反馈的调查问卷总数量。反馈调查问卷总数量少于该小区业主总人数25%,或者未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的,该小区调查问卷得分为0分。- 8 -业主满意度每年度调查一次,有效期截止至下一年度产生新的得分结果之日。第十六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满意度、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在管项目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
12、案。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形成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不予保存。第十七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共享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有守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下列奖励:(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二)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三)推荐在“信用广州网 ”、“信用广东网”和“ 信用中国网”公示;(四)推荐给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对其给予信用加分等奖励。- 9 -第十九条 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提倡业主选聘守信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
13、条 有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加大检查频次;(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驻穗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三)建议在“信用广州网 ”、“信用广东网”和“ 信用中国网”公示。第二十一条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停止其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二)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建议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三)告知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者
14、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四)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 10 -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第二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可以对有守信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停止其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资格。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下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予以公开:(一)企业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二)企业的信用承诺;(三)业主满意度;(四)企业的守信信息;(五)企业的失信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开本条第一款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