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但由于其含义具有争议性,往往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时不知所措,尽管后来出台了一系列来解释其中的某些条款,但是还远远不够,某些解释更是显得画蛇添足。其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有待解决,为此,本文浅谈无效合同制度不合理之处,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对无效以及绝对无效、管理性规范以及效力性规范等理论,给出一定的建议或者意见。关键词 无效合同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转换作者简介:黄蓉,南昌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1-02一、 无效合同制度概述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无效合同自始,绝对,当然无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