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