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 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严格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 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三、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西药和中 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四、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五、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病历, 各种意外